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成立于2007年12月,是省内工程热物理科技工作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

学会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即工程热力学与能源利用、传热传质学、流体流动、燃烧学、供热供冷专业分会;设有5个工作委员,学术、组织、科普、青年工作委员会、政企工作委员会。

目前学会拥有会员900余人,分别来自全省工程热物理领域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聚集了一批长期从事工程热物理领域的优秀科技专家学者。

工程热物理是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生产、生命过程中涉及能量的释放、转换、传递和控制的基本规律的一门科学,是能源与动力工程的理论基础。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省工程热物理学界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学术活动,组织省内外工程热物理领域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我省工程热物理学科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我省工程热物理事业的发展、新技术的研发及其工程应用。

自学会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大规模、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参与了多项国际交流,在与国际的合作和交流中促进了我们学科的发展,引进了学科的前沿技术和研究经验,为我省工程热物理学科现代化及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校、科技工作者间的沟通联系,坚持以“四服务一加强”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服务、科普宣传、继续教育等方面工作,学会与企业开展了多项技术咨询、推广和服务的项目,促进了“产、学、研”发展,满足产业需求,提升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目前不断提升学会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能力,扩展服务范围,努力为工程热物理领域创新发展、服务江苏“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支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Jiangsu Engineering Thermophysics Society, JSET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工程热物理、能源利用和热能工程方面的科技人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服务,为繁荣江苏省的工程热物理事业,促进江苏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在全省工程热物理领域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和传播学科发展动向,推广技术创新成果,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国际、国内学科交流,发展同国内外工程热物理学科的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的科技合作与友好联系。

(二)推动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协同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和首席专家等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政府和行业。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论证,行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调研与评价,行业科技政策与标准的研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技术咨询服务。

(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组织科普宣传活动,普及工程热物理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行业科普工作的开展。

(五)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开展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荐科技人才和奖项申报。

(六)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为会员服务。反映工程热物理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学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和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一般应为从事工程热物理、能源利用和热能过程方面的科技人员。与工程热物理、能源利用领域相关单位,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本学会理事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单位会员2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其中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因故漏缴者,经申请并如数补缴后,可恢复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

(四)热心本会的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及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51%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化;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十四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五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三十八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11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

序 号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学会职务

1

施卫东

南通大学校长/教授

理事长

2

陈晓平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原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秘书长

3

 

河海大学能源与电气学院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4

 

江苏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副理事长

5

陈代芬

江苏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6

 

南京工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7

刘向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8

刘国耀

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董事长/高工

副理事长

9

 

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

副理事长

10

 

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11

 

南京师范大学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原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12

顾全斌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总工程师/研高

副理事长

13

周怀春

中国矿业大学低碳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14

 

常熟理工学院人事处处长/教授

常务理事

15

孙运兰

常州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教授

常务理事

16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副教授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17

梁绍华

南京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教高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18

陈海军

南京工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1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20

翁春生

南京理工大学瞬态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教授

常务理事

21

杨宏旻

南京师范大学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常务理事

22

文继锋

南瑞继保研究院院长/研高

常务理事

23

倪培永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24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25

姚金雷

苏州科技大学物理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26

杨卫波

扬州大学电气与能源动力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27

郭宏新

中圣集团董事长/教高

常务理事

28

刘立君

常熟理工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理事

29

彭 剑

常州大学院长助理/副教授

理事

30

刘道银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副教授

理事

31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副研究员

理事

32

张程宾

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

理事

33

许波峰

河海大学能源与电气学院系副主任/副教授

理事

34

赵振宙

河海大学能源与电气学院/系主任/教授

理事

35

周大庆

河海大学能源与电气学院/系主任/教授

理事

36

朱延文

淮安恒信诺金科技股份董事长/教高

理事

37

何志霞

江苏大学能源研究院党总支书记/教授

理事

38

潘剑锋

江苏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教授

理事

39

黄增光

江苏海洋大学副院长/教授

理事

40

 

江苏科技大学系主任/高工

理事

41

赵忠超

江苏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教授

理事

42

关明云

江苏理工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副院长/教授

理事

43

顾海明

南京工程学院系副主任/副教授

理事

44

孙荣岳

南京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理事

45

王金平

南京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

46

王 雷

南京工业大学/教授

理事

47

王银峰

南京工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理事

48

杨 丽

南京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系主任/教授

理事

49

陶汉中

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理事

50

梁凤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副教授

理事

51

颜应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教授

理事

52

岳 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副教授

理事

53

张 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学院/教授

理事

54

曹瑞峰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副总裁/高工

理事

55

 

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副秘书长

56

 

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理事

57

韩玉阁

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

理事

58

余永刚

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

理事

59

陈登宇

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理事

60

徐德良

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

理事

61

牛洪海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副所长/正高

理事

62

 

南京师范大学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系主任/教授

理事

63

赵传文

南京师范大学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理事

64

曹宇鹏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

65

谭林伟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

66

杨勇飞

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讲师

理事、副秘书长

67

 

南通万达能源动力科技公司副总经理/研高

理事

68

范学良

苏州大学轨道交通学院副主任/副教授

理事

69

 

苏州科技大学/副教授

理事

70

姚 峰

苏州科技大学/副教授

理事

71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公司设计处长/高工

理事

72

陆晓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高工

理事

73

薛金彪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技术中心设计一处处长/高工

理事

74

张连英

徐州工程学院物理学院院长/教授

理事

75

王建冈

盐城工学院电气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理事

76

刘卫卫

盐城师范学院系主任/副教授

理事

77

刘向东

扬州大学电气与能源动力学院/教授

理事

78

汪 峰

扬州大学电气与能源动力学院/副教授

理事

79

郭成龙

中国矿业大学低碳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

80

黄丛亮

中国矿业大学低碳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

理事

81

朱春宇

中国矿业大学低碳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系主任/教授

理事

82

刘昌会

中国矿业大学低碳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教授

理事

83

顾克江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公司/教授

理事


江苏省工程热物理学会第二届监事会

序号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学会职务

1

方贤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监事会主席

2

王红艳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处长/教授

监事

3

刘振祥

东南大学/副研究员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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